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懸賞廣告

1. 法律性質之定性
a. 契約說
b. 單獨行為

2. 懸賞廣告契約說
嚴守契約原則,認為懸賞廣告為向不特定多數人為要約,經相對人完成一定行為予以承諾,而成立契約。我國關於懸賞廣告,規定於民法債編通則第一節第一款「契約」內。

3. 懸賞廣告單獨行為說
顧及懸賞廣告之特色及保護當事人利益而設契約原則之例外。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因單方的意思表示而負擔債務,在行為人無須承諾,以一定行為的完成為停止條件。

認為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的學者提出下列論述:
 a. 體系角度而言,縱懸賞廣告規定於契約一款內,亦不必然可據此認定其為契約。法典上編制體例,固然可作為法解釋方法之一,但非屬唯一標準。民法將代理權之授予列於債之發生一節內,通說並不因此認其為債之發生原因。
b. 立法理由 參考民律草案之立法理由
c. 比較法 在德國民法的懸賞廣告為單獨行為,為判例學說的一致見解。瑞士債務法亦將懸賞廣告列於契約一款內,通說仍定性為單獨行為,尤具啟示性。
d. 立法目的 對於法律行為而發生債之關係,原則上應以契約為之。本處之所以例外採單獨行為說,乃是基於懸賞契約之特殊性,為使不知有懸賞廣告存在之人以及無行為能力得因完成一定行為而請求報酬

4. 懸賞廣告的成立-要約
a. 廣告人:   可為自然人或法人。縱廣告人死亡後,其要約效力仍不受影響(民95II),其權利義務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b. 廣告行為: 能使不特定多數人知其意思表示者,均屬之。
c. 一定行為: 可為作為或不作為。

5. 懸賞廣告與贈與要約之不同
6. 一定行為的完成是在廣告之前

7. 懸賞廣告的成立-承諾
a. 此項承諾,為161條所定因意思實現而承諾,須以行為人知有懸賞廣告為必要。
b. 通說認為,一定行為的完成時即為承諾
c. 對不知有廣告之人之準用
d. 無行為能力人: 縱明知有懸賞廣告存在,因其意思表示無效,不能請求報酬。此為契約說面臨難題,為求解決,或可認為廣告人拒絕給付報酬有違誠實信用。

8. 數人完成一定行為的報酬請求權
a. 先後完成: 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
b. 同時完成: 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9. 廣告人對最先通知者,已為報酬之給付者,對報酬請求權人不負給付義務。但須以廣告人善意為要件。於此情形,報酬請求權人得向受領報酬之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報酬。

10. 懸賞廣告之撤回
a. 懸賞廣告的撤回性: 時間上的限制、撤回之方法
b. 撤回權推定拋棄之例外

11. 優等懸賞廣告
a. 須定有一定期間
b. 須有應徵通知
c. 優等評定(此項評定非意思表示,但得類推適用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
d. 評定對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不得以評定不公而訴請法院裁判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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